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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九三 元老院分家
- 从建国纲领上的矛盾和争议看到,那是少数派和多数派的争执,产生这种争执的主要原因在于,元老院想尽可能的团结各方,如若不然,根本不用给那些异族议员机会,反正投票他们也没有任何优势。
因此那些都只能算是表面争执,真正的矛盾在于政体之争。
十七世纪的欧洲产生了资本主义,商人和开明贵族逐渐走上了政治舞台,极大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成为最有朝气和野心的力量,荷兰和英国正是凭借了资本主义商人阶层的力量,在这个世纪中后期大放异彩。
所以在建国议案公开之后,议员甚至公民开始研究各国的政体,显然,人类的本质就是崇尚和模仿强者,葡萄牙和西班牙人已经是明日黄花,而英国的议会和国王还在内战之中,而荷兰虽然也有国王威廉二世,但本质上还有一个由商业寡头控制的联省共和国,这和社团一开始的重商主义有异曲同工之妙,在荷兰,商人拥有极大的政治和经济权力,合众国的议员们自然心驰神往。
有人就提出,有荷兰珠玉在前,何不直接照搬他们的政体,这样可以直接获得一个成熟的国家体制,但显然,那不是元老院愿意看到的。
当然,如果照搬荷兰联省共和国的政体,元老院依旧有众多权柄,但从根本上讲,这并不利于合众国的发展。
要知道,荷兰的政体有些类似于联邦制甚至邦联,国内的权力大多被商业寡头控制,就连最倚重的海军都分为几个部分,中央没有什么权柄,商人虽然是最有开拓精神的阶层,但也是最贪婪的阶层,对于商人来说,最美妙的生存环境是,自己可以无限制的剥削贫民,不受法律控制,也不用交税,即便商人做不到这么完美,也会在掌权之后尽可能的往这方面靠拢。
而建国伊始,李明勋就提出,合众国虽然是百姓之国,虽然不采用最具备整合资源的帝制,但也绝不能让权力分散,合众国必须是一个中央集权制国家,而为了中华民族和中华文明圈这两个核心要素,合众国还必须是单一制中央集权国家。
简而言之,这个合众国不会赋予各行政长官区过多的权柄,合众国所有的领土都必须团结在中央周围,各个行政区都要作为一个不具有任何主权特征的政治实体,合众国才是统一的主体,是为了方便管理而划分了行政区,而不是行政区联合有了合众国,各行政区官员的权柄是由中央和法律授予,不是各行政区地方议会授予。
新的合众国内,一切权力属于元老院,全国只有一个元老院,也只有一部宪章,目前来说,不允许有任何一个以宗教或者民族为区分的自治政权的出现,不论种族和宗教,元老院和宪章都是唯一的权力来源。
可以说,李明勋最大的依仗就是合众国先进的技术和汉民族巨大的人口基数,先进的技术带来战斗力强的军队,可以在拓殖中尽快的打开局面和控制土地,而汉民族巨大的人口基数则能在新拓殖的土地上立下根基,然后用几代人的时间,凭借先进的文化和通婚进行融合和同化,这种方式看起来有些自大,但实际上比这个时代的任何一个国家殖民方式都具有优势。
这个时代的殖民者都是属狗脸的,遇强则卑伏,遇弱则寇盗。
而一个团结且具有强大整合资源能力的中央政府则能掌握更多的资源和能量,这些能量无论用于拓殖还是光复,都会具备极高的效率。
十七世纪是殖民者的世纪,也是弱肉强食的世纪,李明勋没有意愿也没有能力给这个时代带来和平、平等、自由和民主,他只是希望自己的国度成为最强的一个,然后在这个混乱而满是机会的时代,为子孙后代创造更大的空间。
关于中华合众国的建国纲领和政治体制,元老院进行了长达一个月的讨论,让各个阶层和各个民族充分表达了意见,但核心的东西依旧没有改变,这个国家实体依旧按照李明勋设想的那样前进着。
到了四月末,建国的政策和纲领准备的差不多了,便是要汇总起来,向各个行政长官区发放和解释,不仅是文件,还要派遣分量十足的使者前往,特别是永宁和吕宋二地,更是重中之重。
而在使者出发之前,李明勋召开了一次元老院秘密会议,十位元老之中有八位参加,其余两位也都有直系亲属在场,之所以如此特殊,是因为这是一次秘密的资产分割。
从一开始腾龙商社就是一个合伙制的公司,成立的时候,李明勋、林诚和阿海是大股东,还有几个小股东,随着社团的强盛和扩张,成立了元老院,社团的股份开始向元老们开放,并且把非元老的股东清理出去,如今社团已经成为一个资产数千万两白银的超级大公司,在迈向真正国家的时候,必须把其中的私有资产切割出来,如此才能保证,中华合众国是公民之国,百姓之国。
在七年多的发展中,社团屡屡扩张,资产进行过重组和分配,不断根据贡献和功劳调配占股,也把公有资产调配为股份,现如今,十位元老总计占有这个巨大公司约合百分之三十的股份,其中李明勋是最大股东,约有百分之十左右,其余股东略少,但元老至少拥有百分之一的股份。
而在另一个重要的部门便是联合银行,这个超级金融巨无霸如今拥有两千多万的资产,其中元老们个人占据了百分之十五左右,而社团公账则占有了百分之五十五,一直以来,银行的股东都要求以联合银行的名义发行货币,但是被李明勋拒绝了,原因很简单,李明勋绝对不会接受私人掌握着货币发行权。
对于联合银行的拆分很简单,国有资本(大部分是被没收的汉奸资本)直接被抽离出来,成立一个国有银行,践行中央银行的职能,包含发行货币,而原有的联合银行进行资产重组,变成一个完全私有制的银行。
而对社团资产的划分同样如此,让元老们从共有的资产中拿走属于自己份额的那一部分,其余的留下成立国有公司,但社团的产业之中,并不是所有的都可以拿出来用于分配,不能分配的包括:可用于军事用途的资产,保密性和技术性高的资产,必须由国家垄断的重要资产,及规划中国有企业的重要资产。
比如社团